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惨剧每天都在上演,作为一名驾驶员,脚下踩的不仅是油门和刹车,更是生与死的拉锯。因此,驾车上路,一定要注意行车安全,以免因无心之失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2020年10月13日,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两死两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1日6时8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德上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G0321线718KM+407M路段处,与前方高某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碰撞后侧翻,致张某所驾驶的客车上乘员王某泽和石某其两人当场死亡、乘员王某南和黄某芳两人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泽、石某其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王某南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黄某芳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处以刑罚,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王明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