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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丽,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检刑诉[2020]Z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丽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孙某丽和丈夫结婚,婚后一直在外地打工,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儿子(2011年10月15日出生)自出生后一直在凤台县由其奶奶温某、爷爷照顾,女儿由孙学丽夫妻照顾。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孙某丽从浙江嘉兴回到老家,准备把女儿也交给温某照顾,自己再出门打工。
因被告人孙某丽于2020年6月份给儿子办了一张尾号为5914的手机卡,温某夫妇认为该号码不吉利,要求更改遭到孙某丽拒绝。9月初,温某私自给儿子换了一个新的号码,导致被告人孙某丽的手机收不到儿子手机的GPS信号,被告人孙某丽对此事更不满。
9月20日中午,被告人孙某丽再次给儿子换了手机号码,当晚被告人孙某丽和温某因为换号码的事发生争吵。孙某丽的养母为了劝说二人,从住处赶到温某家中,三人又发生争吵。20时许,孙某丽的养母负气离开温某家回到家中,孙某丽电话获悉温某又到其养母家和其养父母争吵的消息后,感慨近几年和丈夫的感情不和,便产生轻生念头。被告人担心自己死后陈某再找的老婆可能会虐待儿子和女儿,便想带着儿子女儿一起自杀。
当晚20时许,孙某丽驾驶温某的三轮电瓶车带着子女出门,在附近找到一个鱼塘,于是便带着子女跳入鱼塘。在水中,被告人听到两个孩子被水呛住的声音,心生悔意,又将儿子女儿拖上岸抢救,其儿子当场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丽的儿子符合溺水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