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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是行驶还是停车,驾驶人都应及时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近日,凤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就处理一起路边停车被追尾,自认无责现场开跑负全责的交通事故。 2021年8月13日13时2分许,在凤台县朱马店镇康焦路张庄桥北200米路段处,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车头朝北尾朝南停放在路边,驾驶人任某某突然感到车子发生了震动,便回头看见车后面被一辆二轮电动车撞上了尾部,致二轮电动车驾驶人高某某受伤。这位厢式货车女驾驶人没有下车了解情况,只是伸头看了看,也未报警,更没有第一时间抢救伤者,于是在雨中驾车离去。随后,路人发现后拨打了报警电话。 凤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勘察,通过走访目击者和大量调查,办案民警找到了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家住凤台县丁集镇丁集村的任某某。当民警问她现场被追尾怎么不报警为何驶离现场时,这位女司机认为是后面的二轮电动车追了厢式货车的尾,又不是自己的责任所以就开走了。 民警们通过调查研究认定,这起事故的发生任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一款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任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轮电动车驾驶人高某某无责任。 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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