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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经过调查对一起货车捆绑货物绳未拴牢,在行驶中飘散的捆绑绳将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车骑车人拖拽数十米远的事故,该货车驾驶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
6月27日6时40分许,家住阜阳市颍上县的李某某驾驶皖K30***轻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台县G345线715km+300m处时,该车辆尾部捆扎货物的麻绳散落飘散,将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纪某某带倒并拖拽数十米,致纪某某受伤,二轮电动车受损的事故。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经现场勘查、调查研究认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此起事故是由于李某某驾车违规载物、飘散载运物且未安全、文明驾驶所致。李某某的违法行为对此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纪某某无责任。
来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者:岳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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