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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您们好!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与维修、登记、通行与停放、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为了您的安全和便捷,凤台交警提示您,以下几个方面请务必重视并自觉遵守:
一、自觉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安全文明驾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1人,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得醉酒驾驶、不得闯红灯、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追逐竞驶、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不得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四)不得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六)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三、有序停放车辆。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停放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交通安全关系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请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自觉学习贯彻《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不骑无牌电动自行车上路,戴好头盔,文明骑行,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创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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