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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动态] 危险!未成年骑行酿事故,凤台家长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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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3 09: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安徽淮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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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总算解决了,这钱一交掉,我跟孩子心里也好过多了……”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马店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通过法庭调解,被告未成年人邵某及其监护人诚恳认错,并积极赔偿原告二人损失,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2023年6月,邵某(12岁)驾驶二轮电瓶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台县杨村镇某路段段逆行与黄某芹驾驶的三轮车电瓶车相撞,导致黄某芹和乘车的黄某美受伤,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美、黄某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美、黄某芹住院治疗并产生各项医疗费用,但因医疗费用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黄某美、黄某芹遂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通过先期审阅卷宗、核实相关证据,对案件有了全面的掌握,在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联系沟通案情、了解诉求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不大,具有极大的调解空间,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法官召集原被告进行“背对背”调解。考虑到原告邵某系未成年人,该案件的发生可能对其心理和学业造成一些不良影响,调解中法官向其母亲关心了邵某近期情况,并从交通安全知识、父母监护责任等方面摆事实、讲道理,告知其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过错,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随后,法官又耐心向原告二人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赔偿计算标准,并从情理方面入手,劝解二人对未成年人邵某给予一定谅解。在法官的释法说理和倾心调解下,邵某的母亲真诚向原告致歉,原告在赔偿数额上也作出了让步,双方达成赔偿16000元的调解协议。协议签署后的当天下午,邵某的母亲主动到法庭履行,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邵某及其父母交通安全意识薄弱,让年仅12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违规驾驶驾驶电瓶车上路,既给未成年人自身带来身心伤害,也是对他人人身安全的不负责任。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好监护职责,自觉增强法律意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来源:凤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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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3 16: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路上天天好多小孩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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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3 16: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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